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威海市出臺《關于加強水資源集中管理的意見》(威政發〔2011〕)34號),該意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見》以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從規范取水許可制度、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開采利用管理以及明確收費主體、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七個方面,對水資源集中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
在規范取水許可制度方面,《意見》提出: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許可的情形外,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申請,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取得取水許可證后方可取用水。直接從水庫、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并須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都應當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新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用水和從汗水處理廠取用再生水的企業,在項目或行性研究期間,要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經審查屬高耗水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批準立項。
在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水及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開采利用管理方面,《意見》提出: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水庫、河道、地下的所有取水口、均需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設施,實行計量取水,按月統計報送取水量。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嚴格限制新增地下水用戶。原有的已審核取水許可的地下水用戶,要逐步限制用水量,最終實現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原有取水許可證到期的,一般不再續辦。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非農業地下水用戶,必須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審批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裝計量設施,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開采利用地熱水和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須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許可及審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裝計量設施,實行計量取水,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價款等。鑒于地熱資源的特殊性,為加強地熱水管理,適當調整了地熱水收費標準。其中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執行現有標準,污水處理費由現行的每立方米1.1元提高到4元,另外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每立方米2元,以便提高政府調控能力。本次地熱水的收費價格實質提高了4.9元,使用價格達到每立方米10-11元。開采礦泉水的,污水處理費仍按每立方米4元征收,再加上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使用價格為每立方米6-7元。
在收費主體方面,《意見》提出:威海市區地下水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威海市區城市供水管網自來水的水資源費由市水務集團代收;威海市區地熱水、礦泉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水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威海市區城市供水管網自來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集團代收收,地下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各執收部門要加強規費征繳管理,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制度,做到應征必征,足額征收。
在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方面,《意見》提出:統籌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防洪排澇等涉水事務管理,實現對各類水資源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配置,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優化配置、全面節約和有效保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水務集團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合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加強對城市地下水管理、用水計劃管理、污水排放管理,加大規費征收力度,共同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