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人家訊: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再次提請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審稿更符合實際,趨于成熟。
根據委員建議,二審稿中對飲用水水源及其保護區作出明確的界定,在第二條中增設了一款:“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提供生活飲用水來源的江河、湖泊、水庫、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體”;在第八條新增一款:“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依法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二審稿中,根據委員建議,將飲用水備用水源的保護提高到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同樣的高度,新增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將飲用水備用水源保護區納入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予以保護。
二審稿還增加了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的內容,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選擇、水質鑒定和衛生防護等工作,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做好農村改水、改氣、改廁以及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工作;推廣生態農業,引導農民科學使用化肥、農藥。
此外,為加強對地下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二審稿依照國家對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要求地下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鋪設輸送污水、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