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費,標準由政府確定,不需要按照價格進行聽證和成本管理,最終進入政府財政。污水處理費屬于環境水價,一般也是由供水公司代收,后進入地方政府財政。嚴格意義上講它不是一種價格,但卻是水價部分里比較硬性的增長內容。在水資源仍然歸入水價征收時,水資源費上漲必然要求水價相應上調。
廣州水價聽證余音未了,云南開遠、東莞、南昌、咸陽、綿陽等地區也啟動水價調整工作。在中國水網近期就水價話題采訪眾多專家時,大家也多表示,從水資源保護以及生活提升、行業發展等角度,水價上調是大勢所趨。但鑒于目前的調價困境,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認為,水資源費計入水價,客觀上提高了水價,不利于公眾了解真實的水價,建議將水資源費實行水價外征收。
傅濤介紹,目前的水價,因附加了很多非“價格”內容,在一定意義上,并不能反映真正的供水價格。同時也不能讓公眾真正了解水價上調的增長因素,卻因為整體價格的增加而遭受更多民意阻力和公眾質疑。
他介紹,目前城市水價由四元結構組成,即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以及污水處理費四部分。
傅濤認為,水資源費作為一種以水資源保護為目的的行政性收費,在一定意義上,相當于水資源稅。水資源費計入水價,有兩個主要問題:客觀上提高了水價,不利于水價調整,也不能使水資源保護的目的得以強化;事實上造成了供水企業的重復交稅。因此,他建議將水資源費從水價中剝離出來,單獨進行征收。
傅濤介紹,單獨征收水資源費,不近可以強化水資源費用于水資源保護的目的,同時也可以進一步明細水價內容,讓水價整體變小,減輕水價上調的民意阻力,并解決供水企業被重復收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