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該修正案中,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僅僅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一石激起千層浪,其他環保組織及環保人士反映強烈,認為該條款限制訴訟主體的說法極不合理,甚至表示這是司法發展的“倒退”。他們表示,訴訟主體應包含其他民間環保團體,甚至是所有公民。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環境公益訴訟!睹袷略V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卻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僅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這意味著,“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是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環保公益組織及普通公眾不具有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
毋庸置疑,環境公益訴訟的目標是以個體的訴訟形式,保障公眾的利益不受損害。對于普通公眾而言,當遭遇環境污染事件,首先想到的是“誰來管管?”、“我們該怎么辦?”的問題。如果該條款通過審核,那就意味著,其他環保公益組織及普通公眾將無權進行環境公益訴訟。這一事件的反響之所以這樣強烈,究其原因,就在于公眾深受環境破壞的影響,對參與環保有強烈意愿。
那么,為什么在大多數人看來并不合理的說法會堂而皇之地進入草案條款?是否其中也情有可原?有立法者給出了說法,主要考慮的是,放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可能會導致“濫訴”。不可否認,我國目前環境現狀日趨惡化,各地污染事件比比皆是,如果放開訴訟主體資格,勢必造成相關案件的訴訟“大爆發”,可能對目前司法部門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先考慮通過限定訴訟主體數量來平穩過渡。
環境公民訴訟作為美國環境法的一大特色,在美國實踐了30多年。20世紀70年代,美國正處于環境污染嚴重時期,民眾的健康遭受威脅,于是強烈要求擴大環境訴訟起訴資格。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就產生于那個時期。盡管在環境公民訴訟制度設立之初,一些人擔心此類訴訟的數量會非常龐大,法院將不堪濫訴行為的滋擾。但是,事實證明,環境公民訴訟占美國環境訴訟總數的比例非常小。同時,有些人表示擔憂,如果條款中關于限定訴訟主體成立,那么,環境污染事件仍然不會得到有效控制,環境公益訴訟也很有可能被束之高閣。普通民眾是保護環境的最大的推動者和最有力的監督者,如果當地政府能夠給予公眾便利、有效的監督途徑,環境監督才能實至名歸。
目前正值《環境保護法》修改之際,最終結果還沒有定論,相信立法者會充分考慮現狀及民意。我國環境質量每況愈下,只有依靠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普通公眾才能夠理直氣壯地對身邊的違法排污現象說“不可以”!大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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